《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28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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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完善我市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告》(龙发改通告〔2020〕2号)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现执行期已满。文件执行3年以来,对规范中心城区停车收费行为,利用价格杠杆激活停车资源利用率、周转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做好政策衔接延续工作,根据3年来的文件执行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反映的部分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二、文件依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  

  (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闽价服〔2016〕233号) 

  三、基本原则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进一步保障群众知情权,更好的推进停车场收费公示工作。 

  (二)便于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简化程序,方便交警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中心城区街道对辖区路边停放的机动车进行管理。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与现行政策比,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仍按性质划分为三个类别,收费标准由高到底分别为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不变。 

  主要修改条款: 

  1.路内停车泊位定义由经授权的部门、机构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的临时停放机动车的泊位,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背街小巷等依法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修改为经授权的部门、机构利用城市道路的一侧或两侧(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依法施划的临时停放机动车的泊位。 

  2.交警、中心城区各街道为缓解停车难、停车乱问题逐年增设路内停车泊位,为方便对城市道路管理,不再对路内停车泊位设置清单。 

  3.针对群众反映停车场收费公示牌不明显,入口处无公示牌,无法判断该停车场属性以及收费标准高低的情况,要求经营方在停车场入口处及收费窗口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结合近年来收费公示工作,决定价格管理形式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公示牌继续采用白底黑字,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公示牌继续采用蓝底白字,并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类别进行公示,方便群众在进入停车场前知晓停车场类别及收费标准高低。 

  五、配套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停车场免费情形、新能源汽车优惠执行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事中事后监管。每年对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等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