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省市场监管局等17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市监注〔2024〕15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为稳妥推进我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确保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评定工作规范有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定办法。
二、评定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评定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评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三、评定标准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的定义
包括 “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具体是指:
1.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3.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 “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 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 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 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 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 “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三)不予认定的情形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另外,经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推荐、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评定。
四、评定时间、认定方式、有效期
(一)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当年8月中旬起,在省市场监管局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推荐和认定方式
自主申报认定:符合“名特优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
部门推荐认定: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当地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等工作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
(三)有效期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