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修改为“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政策解读:强化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在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时,需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相关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让其自主选择,防止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自动延续服务。
优化服务变更与取消机制:规定在服务期间内,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降低了消费者变更或终止服务的成本和难度。
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政策解读:明确法律适用与处罚标准:对于违反相关条款的行为,区分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和无规定的情况,分别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方式。对于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增强了监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总体而言,此次修订聚焦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通过细化规则和明确处罚标准,进一步规范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行为,有助于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