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定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意见,以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意见》及福建省《实施方案》为依据,充分发挥市、县二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作用,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
二、评定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评定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评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三、评定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采取基础标准全国统一、推荐标准全市统一,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评定规程的原则。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评定办法或成立个体工商户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定等方式建立健全分类评定机制。要充分体现本地区发展特点和规划,鼓励各地制定量化指标体系,增强分类工作的可操作性。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 “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推荐标准
成立2年(含)以上;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达90万以上;在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或被税务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以自然人身份或企业形式为3名(含)以上雇员缴纳社保记录的;并且满足以下参考条件之一: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个体工商户。主要参考条件:
(1)经营的产品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经营产品曾获省、市级及以上荣誉;
(2)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3)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自主品牌、商标(个体工商户申请或经营者个人申请的商标均可)或专利(经营者个人申请);
(4)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
(5)经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并经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指经营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从事属于区域特色行业、重点产业范围或与其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主要参考条件:
(1)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2)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 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
(3)从事本县(市、区)范围内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获准使用名特优新农产品公共标识、生产经营产品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4)经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通过“特色”类的。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指长期诚信经营,在产品、技艺、服务、技能、管理等方面有优势的个体工商户。主要参考条件:
(1)拥有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或传统老店的(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皆碑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2)从事的项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或经营者为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
(3)经营者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市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
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4)取得管理体系、产品、服务认证的。
4.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指行业分类属于《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的个体工商户。主要参考条件:
(1)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2)依托互联网从事网店销售、直播带货、网络创作、网络中介、自媒体、远程服务等,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3)在实地经营基础上,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量或口碑评价较为突出,且无不良记录;
(4)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5)其他由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推荐,并经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通过“新兴”类的。
另外,经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推荐、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评定。
四、评定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首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数量为110户,具体名额分配情况详见附件(有条件的县(市、区)经请示市局同意后,可适当调整入库数量)。
五、推荐和认定程序
1.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当年8月中旬起,在省市场监管局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市场监管总局建设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申报、推荐、认定等各项程序,并于当年10月15日前完成分类,并将相关分类数据汇总至市局。“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推荐和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
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市局。市局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部门推荐认定: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当地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等工作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3.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3.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4.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是激发个体工商户发展内生动力、提升总体发展质量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各方面资源、增强服务个体工商户各项政策措施精准性、有效性的重要方式,是提振个体工商户发展信心、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手段。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手段,持续深入落实。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分类培育工作,扩大政策覆盖面。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重点宣传“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艰苦创业、诚信经营、党建引领、大胆创新等典型经验和突出事迹,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平稳有序。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推进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注册审批科。
(三)加强党建引领。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引》,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委和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积极开展形势宣传、政策宣讲、走访调研等活动,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作用,将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与分类培育工作有机结合,引导个体工商户稳预期、提信心。
(四)坚持公平公正。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做好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要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及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行风建设的部署要求,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评估确认和扶持政策兑现过程中,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或索要财物。能够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得的材料和数据,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纸质材料,减轻个体工商户申报负担。
(五)加大培育力度。“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推动政府制定出台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扶持政策。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进一步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惠及面。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首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额分配情况表
附件:
首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额分配情况表(110户)
辖区 |
“名特优新” 个体工商户名额 |
新罗区 |
34 |
永定区 |
13 |
上杭县 |
14 |
武平县 |
12 |
长汀县 |
13 |
连城县 |
12 |
漳平市 |
12 |
合 计 |
110 |